摘要

结合对象型网络犯罪案件特征,我国惩治对象型网络犯罪存在犯罪对象含义模糊与范围狭小、不依法认定罪量、罪量细化超越立法、刑罚特殊预防不足等问题。当前对象型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选择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适度从严的政策。在此政策之下,应严密刑事法网,扩大刑法第285条第1款、第3款的保护范围,明确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涵,删去刑法第285条第2款中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和第286条第3款中的"后果严重";加大惩处力度,统一增设罚金刑,扩大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扩展适用禁止令;提高查处率,对特定关键词进行扩大解释,依法从严认定罪量。此外,应坚持刑事法网、配刑和量刑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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