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既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封闭性的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也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开放性的自然法学或法社会学。卢曼的系统论法学也不是对"封闭/开放"二元对立的庸俗折衷,而是创造性地超越了实证主义/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对现代社会的法律运行极具解释力。卢曼把法律描述为一个自创生系统,既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封闭性",也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开放性",法律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互为条件,形成了循环指涉的悖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