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定义有关网络侵权行为和保护模式方面与以前相关法律法规有新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前的规定;但由于其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从现阶段出现的大量案件来看,复杂的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还未能得到有效规制。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在本质上虽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但显然也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规制特点;因此,应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来加以区别规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