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一般认为人工智能证据是基于人工智能分析形成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机器意见,深陷人工智能证据与法定证据种类不兼容,并且与经验法则彼此对立的泥淖中。尽管人工智能证据的运用主要依靠科学法则,但并不意味着对经验法则的绝对排斥。从刑事司法事实认定的三种进路来看,人工智能证据概念混淆和适用困境背后是控辩审三方对科学证据解释话语权的争夺,这与刑事诉讼语境中选择性证据形成机制和诉讼结构安排失衡相关。控辩审都在有意或者无意模糊科学性、可靠性与经验法则的适用边界,以期达到加重己方证明砝码的目的。有鉴于此,在刑事诉讼数据化的趋势下坚守以合理怀疑为切入点的经验法则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