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制定还是"八字都还没有一撇"的事,但理论的研究始终应当走在实务/立法前面。在商法学界集体推动《商法通则》制定出台之时,我们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甚至《商法典》总则的体系进行"提前讨论"。我们主张《商法通则》应当采行"七编制",该七编的主要内容和应凸显的规范特点有:其一,在商主体规制上,应采"商人"概念,凸显"商号保护"及商人的"权利保护",此乃符合中国当下社会实践和商事习惯的选择;其二,在商行为规制上,应采"营业行为"替代"商行为"概念,区分民事财产与商事营业财产,对营业资产的变动——营业转让作出特别规制,对营业性代理作出不同于普通民事代理的安排(尤其是主张对组织性代理行为的外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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