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免费注册
首页
论文
论文详情
赞
收藏
引用
分享
科研之友
微信
新浪微博
Facebook
分享链接
民法视野下的人体医疗废物初探
作者:王晓东; 王启辉; 曹炎
来源: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01): 18-20.
人体医疗废物
所有权
医疗机构
摘要
人体医疗废物属于民法上的物,其原始所有人是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保管等义务,并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权。
出版日期
2010
单位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相似论文
引用论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