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划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