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建立综合性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损害补偿机制。分析我国ADR损害赔偿的困境和原因,借鉴典型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ADR损害救济的经验。目前,我国ADR的司法和补偿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应建立的是由司法、补偿救济、保险等途径同时发挥作用的ADR补偿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