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人本主义》一文提出"法的人本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把"以人为本"视同"人本主义",把法制建设要"以人为本"归结为法的人本主义或人本主义法律观。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是基于辩证唯物论和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而"法的人本主义"或"人本法律观"则是泛带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性质的抽象化法律理论,二者的内蕴有着本质差异。与"法的人本主义"意涵相关的"权利优位于义务"和"权利优位于权力"的提法也不尽恰当,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