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立法与司法在性权利保护方面却表现失衡。对于以女性为对象的性侵犯行为,立法将其作为犯罪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司法上也比较重视,可以说,女性性权利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是比较完备的。而针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虽然在社会上不断涌现,并且也产生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仍然关注不够,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上的真空。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强研究,以改变这种局面。

  • 出版日期2007
  •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