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原告陈某系美术作品《女人》的著作权人,作品完成后陈某进行了版权的备案登记,并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发布。被告佐纳服饰公司于2012年经商标局核准,分别在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四个类别上注册了讼争的图形商标。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佐纳服饰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系对其美术作品的抄袭模仿,侵害了其包括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权,要求判令佐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 出版日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