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规制考量,高校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受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然而,从实体规制考量,法律规制并未能有效地观照现实,高校内部审计主体性地位失范和职能缺失,法律规制与实体规制之间存在错位。我们应从必然选择、独立机构、权威地位、职能指向四个方面进行正当性反思,并探求高校内部审计规制间依附性建构、消弭规制错位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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