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一种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缔约行为的新型的交易协助者——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的出现满足了网络交易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因此得到迅速和广泛的应用。作为交易协助者,电子代理人虽然确立了自身在实际网络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但有关电子代理人缔约行为的效力及行为效力的归属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文章将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分为缔约行为和非缔约行为,并对电子代理人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归属进行了详细论证和分析,最后从确立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设置电子代理人行为效力的特别要求以及规制电子代理人的错误行为三方面提出了理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