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法上的请求权和保险法上的请求权,其竞合关系的处理存在四种模式。考虑到健康权保障、避免道德风险、高效便捷等原则,我国社会保险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应当采用选择模式,允许被保险人自由选择,唯一补偿。社会保险法与保险法上的给付请求权竞合应当采用补充模式中的社会保险法请求权优位模式。保险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应采用选择模式加补充模式,由受益人选择不同补偿顺位。在整合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