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以国家利益或者国家关系作为中心,通过适用"本座"法或者政府利益分析来解决法律冲突。与此相对,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作为私法文化的基本精神,决定了冲突法须以意思自治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首选规则。但是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无法解释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随着当意思自治原则的盛行,国内外许多部门法领域都逐渐认可意思自治原则,于是理论上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要证明冲突法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就必须修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树立正确的态度——冲突法并非用来解决国际冲突,而是解决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立足于个人利益,才能全面确定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当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