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权利人将其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理应完全出于其自愿。延伸性集体管理与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引入两种特殊的集体管理制度,引发诸多争议,应从制度设计层面对其加以细化设计,平衡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