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规定,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主要包括对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这些环节涉及单位较多,因此也就存在多个被监督对象。本文从我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的问题入手,重点阐述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包括: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执行、配齐配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人员力量、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期限做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