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与施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新的规制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反操纵条款借鉴了《证券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最终采用了“影响或意图影响价量”的双重判断标准,但在“交易量”的采用与认定依据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法律与经济学的分析,兼以挖掘反垄断法、民法与证券法等横向部门法的法律价值,本文认为:应当从市场力量与欺诈两种视角审视市场操纵行为,并在保留价格操纵条款的基础上,从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判断层面构建适宜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反欺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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