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法学研究应首先确立哲学导向作用,离开哲学的引导,侵权法规则的选择就可能由于缺乏基础理论支撑而产生偏差,或者因无法深入理解规则背后的真正含义而导致与实践的背离。哲学对侵权法的观照体现为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思辨性的哲学论证不仅能够使侵权法理论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而且为侵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批判性的哲学思维促成对权利导向的制度模式和个人主义观念影响下侵权法实践的反思,进而生成新理念和新制度。侵权法的理性论证需要开放性的哲学视角:考察侵权法制度的经济效用就必须求助于经济学,追求侵权法制度的社会效用则必须倚重于社会学,思考侵权法制度的心理效用还必须面向社会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