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程序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为侦查讯问程序的发动具有随意性,侦查讯问过程具有秘密性,“如实回答”一条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等。我们必须本着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并重的原则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对作为讯问对象的嫌疑人的范围作出界定,同时设立犯罪嫌疑人的主张责任以维持二者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