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科学数据管理业务工作的承担者,主要包括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科学数据中心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两个层级。而科研档案管理的承担主体主要是承担科研活动的立档单位的档案部门。工作主体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本来应该具有密切关联的两项工作相对割裂。文章在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数据和科研档案的管理协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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