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认定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对追究犯罪、保障被害人权利是有益的,但是在法理上尚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屡见不鲜,使现行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制度呈现出自身难以修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