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BOT特许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不确定的第三方利益)。从宁波常洪隧道项目的收费问题可知,我国在BOT特许协议的缔约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缺失的。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公众参与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原因及其引进的困难。首先,就新行政法理念、行政过程控制与实质合法性三个层面看,引入公众参与是可行且必要的。其次,我们有必要采域外(包括德、美与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合同等相关实践与理论之石,启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我国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上,要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完善协商与说明理由制度,并将此类纠纷纳入今后的行政公益诉讼。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