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语言证据所指向的是不同载体证据中涉及的语言问题,既可指内容,也可指形式。由于案件中的语言争点往往需要专业领域的分析,因此衍生出了语言类的专家证言。语言类专家意见的做出主体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可归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普通法法域专家证言适用的某些规定与标准。但正如美国司法实践中意见证据采纳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司法实践适用学理研究需要标准,标准的建立需要学界与司法界互相了解,并通过模拟试验的方式确定可适用范围与可采纳标准,进而推向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