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公司法》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常态化股权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股东非正常死亡、债务或者离婚等情况下有股权纠纷、法理冲突等问题。文章建议,实践过程中应重点解决上述三种情况的非常态化股权转让问题,并在后期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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