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应急法制体系受到了外部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和内部应急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约束。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撬动应急法制体系"结构—功能"变化的一种变量,对应急法制体系中"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和"灾后评估"这三项关键性结构要素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正功能上虽然提升了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应急权责结构不稳定、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不协同的潜功能和反功能。为了避免人工智能时代应急法制体系反功能的产生,有必要对其内外部结构进行优化:一是确立"法制先行"的"一案三制"关系,收缩应急预案创设机构和职能的具体权力,建立以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为核心的应急预案编制模式;二是对监测预警制度与应急响应制度之间的"对应性架构"进行衔接和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