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化犯罪视野中审视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可以得知,在现代化初级阶段,由于面临现代化犯罪大潮的压力,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大体上首先是以犯罪控制为基本价值定位的。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深入,一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比例关系会发生微妙的变化。以这种历史考察为依据,对有学者以“底限正义”作为评判标准,得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扭曲和变形的判断、“底限正义”具有元规则地位、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遵照“底限正义”的“逻辑优先性”和“绝对要求性”进行等观点可以进行批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