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律分析

作者:刘钦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 (12): 271-272.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3.12.138

摘要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人口流动性等基本国情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在人口基本情况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的今天,如果继续坚持以"准生证"为代表的旧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不利于国家和谐发展。对于公民的生育权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以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准生证怎样才能回归服务的本质,保证育龄夫妻第一胎合法的生育权;促进国家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