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事实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标准,撤销学位应遵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针对上述条件和原则,本文对撤销学位的规范性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