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实践中存在自由心证和法定规则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模式。在国际法域视野下,此种两可式做法实属孤例,其模糊性特点不仅会损及程序的安定性,而且可能诱发司法的不公正。而如此怪象之所以产生,表层原因是,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其证明评价依据存在分歧;但深层原因在于,人们对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并未划分准确。考察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及理论可以发现,公文书证的形式证明力确由法定规则加以规定;但其实质证明力则由法院依心证自由裁量。鉴于我国民诉法理论与制度多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公文书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应以此为借镜,从法律、实践两层面重塑其证明力评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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