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多数西方国家采用一体化模式,而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是分立的,人为了造成了安全和健康卫生的分立,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多部门执法、职能交叉、增加执法成本与企业负担、重视安全而忽视职业病防治等消极现象。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已成为我国安全卫生领域改革的当务之急,这是保护劳工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