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当事人,在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出借人时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为出借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的,以夫妻双方为借款方当事人;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举债一方为当事人,但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追认举债,或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举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夫妻双方为当事人;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出借人知道的,以举债一方为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担保人时,应根据担保的性质和原告的选择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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