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村落是物质与非物质形态的综合体,具有经济、文化等多重价值。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它不属于宪法上的自然资源,是民法上的集合物,同时因具有经济、生态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又属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从理性、经验层面上讲,对传统村落进行环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具体而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利益协调、调控方式的整体保护与调整手段的公共治理等,契合传统村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