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计划经济时期至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进行的历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侧重点集中在国家行政权伸缩的调整.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行政权对商事主体的从严控制至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行政权对商事主体的从宽监管,体现了以行政权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心的价值取向,这对于建立自由、高效的商事经济秩序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经济社会环境是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统一体,以国家行政权的调整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中心,忽略了司法权在改革中的定位和价值功能取向,这并不利于全面地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基于此,文章尝试探讨司法权在工商登记改革后的定位和价值功能取向,以期完善和发展工商登记体制及相关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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