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无钱食宿后逃债"的专门立法,但"无钱食宿"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财产犯罪加以调整。在分析"无钱食宿"成立何罪的问题上,应当采用倒置三段论的逻辑思路,先分析行为本身的可罚性,之后根据构成要件的解释归入特定犯罪调整。传统观点对"无钱食宿"的三分法存在疑问:一是"犯意先行"的既遂时点过于提前,二是对"食宿先行单纯逃债"的行为不罚。第一种修正进路主张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无需处分意思,因而"无钱食宿"被划入诈骗罪,这种解释进路适合德日的立法规定。第二种修正进路将盗窃罪的对象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因而"食宿先行单纯逃债"被划入盗窃罪,这种解释进路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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