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人格者仅存于其权利义务中,国家在国际法之权利义务承担方面与私人之权利义务承担相比较并无二致,因此其法律人格也与私人人格并无不同。国家人格否认制度,即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行事之个人因滥用统治权力突破必要限度,对他国主权或国际共同利益造成损害进而构成国际犯罪,国际法责令该个人行为者连带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以实现国际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实现方式,具有利益衡平性,并通过个案来实现。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模型从根本上证明了"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理论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