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规则》第R45条规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时的实体法律适用。该规则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规则时,却一概适用瑞士法,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另外,由于规则没有规定无须冲突规范指引的国际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同样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故应效仿通行的国际做法,对第R45条予以修订。具体而言,首先应将当事人选法的方式限于明示;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最后,还要增加国际强制规范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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