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有益探索,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严格规定到缓和适用;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从过分追求诉讼效率到将效率与发现实体真实相结合等。由于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又缺乏保障其顺利运行的相关制度和环境,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陷入了困境。借鉴域外经验,应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和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的制度,并解决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适用问题,以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