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立法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也应受到一定的控制和制约。德国和法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似的大陆法系的特点,且均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在行政立法和对行政立法的控制上有很多相似点,特别是宪法对行政立法的直接规定。同时,不同的法制沿革和政治体制,也使得两国的行政立法各具特色,在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方面也是如此。我国的《立法法》修改虽然使行政立法进一步规范,但德法两国的经验仍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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