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人格调查制度,有利于深入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刑罚及矫正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增强教育矫正效果,预防重犯。目前我国存在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适用范围受限、社会调查程序缺失、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不明确、社会调查方法落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结合作者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该项人格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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