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机构将有关不动产物权事项记载于专设的登记薄,向公众公示权利状况,并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目前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正在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首先注重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的统一与兼容。如果将登记行为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与《物权法》的规定产生冲突,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