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在基本民事立法层面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进步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保障了权利人将来物权的实现。但是《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对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