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商务规字[2021]4号各地级以上市(深圳除外)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