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立法普遍加重了侵犯财产犯罪的处刑,其中以规定盗窃罪最重刑为死刑最具代表性,尤其在未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仅侵犯财产即可处死刑,为以往历代立法所鲜见。通过加重处罚侵犯财产行为,将财产权利视为重要的保护客体,突出了加强保护个人财产的立法意图。但同时在实际执行中采取以司法调节立法的方式,对盗窃行为实际适用死刑的裁判极为少见。清初刑事政策的调整既与人口、经济等客观因素有关,又与缓和民族矛盾以及实现稳定统治的考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