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搜索引擎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中的认定,美国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商构成商业性使用,因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欧洲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我国法院则认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文认为搜索引擎商关键词广告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有间接侵权的可能。在具体认定时,搜索引擎商在关键词广告成立时具有审查关键词的义务,此时适用"红旗原则";搜索引擎商在与广告主签订关键词广告合同之后,没有继续审查网页的义务,此时适应"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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