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的立法过程表明间接代理制度的移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间接代理在传统民法中具有与直接代理完全不同的特点,两者的制度基础也存在重大差异。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到《欧洲合同法通则》,国际社会对如何融合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其视角以及融合的方法显然也存在差异。如何看待间接代理制度,显然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