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质信息披露是企业有效投资决策及市场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础,因此有关监管方及市场参与者对于外部大股东担任CEO对特质信息披露的影响应当予以关注。文章基于中国中小板2005-2012年家族企业样本,重点关注家族企业外聘CEO类型对企业特质信息披露的影响,借以探讨家族企业不同来源外聘高管的经济后果。文章重点关注当外聘CEO为前十大非家族自然人股东时,企业的特质信息披露程度,以及家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度对这一关系的影响。结果发现,较之其他来源的外聘CEO,前十大非家族自然人股东担任CEO的企业有着更少的企业特质信息披露,且这种关系只在具有两权分离度的企业样本中存在。研究结果表明,前十大非家族自然人股东担任CEO,降低了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轻了两权分离导致的较严重的第二层代理问题,从而降低了对企业特质信息披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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