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据此,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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