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3月20日,在江苏宜兴发生了一起车祸,造成车内一对年轻夫妻当场死亡。在此之前,夫妇俩因不育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留下了四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故要求医院返还胚胎,由于冷冻胚胎的唯一用途只能是代孕,因而遭到医院的拒绝,双方老人因此以医院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不能被继承,故驳回了老人的请求。双方老人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基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判令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四枚冷冻胚胎。二审判决与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判决的依据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引发了司法界与学术界一场很大的争论。表面来看,这是一起普通的继承权案,可实质上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代孕是否应当合法化。在立足于我国代孕的立法现状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适度开放代孕的观点,最大程度上保证代孕立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代孕是一种人工生殖技术,它弥补了某些群体不育的心里缺憾,是一种代替性交而进行受孕的方式。具体而言,代孕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自己的生理或病理原因无法生育孩子,在不发生性交的前提下,借助人工受精或者试管婴儿的方式将委托方男性的受精卵移植到志愿方代孕女子的子宫内,并且完成胎儿的发育和分娩的整个过程。现如今,代孕的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各国立法纷纷应对之,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引发笔者对我国代孕模式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