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信托公司贷款债权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障碍,依据我国现有《合同法》、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都可行。此等债权转让或债务重组,符合原信托当事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原债务人等各方需求,监管部门也给予默认。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以及如何向新债务人收取利息是交易各方及监管部门都面临的困惑,亟待相关立法予以明确。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